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涉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系统调整。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这是涉税刑事领域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合规边界。
解释最受关注的内容,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认定规则的进一步明确。长期实践中,"虚开"行为的罪与非罪边界存在争议: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目的的"对开""环开"、如实代开等行为如何定性,各地裁判尺度不一。解释强调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综合判断,避免将不构成骗抵税款目的的行为简单入罪。
解释还明确了逃税罪的出罪通道: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行政前置"规则为纳税人提供了纠错空间。
对骗取出口退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犯罪,解释更新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细化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的认定情形,并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则作出衔接规定。
防控建议:企业应当建立发票全流程管理制度,确保"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对供应商开展准入审查,防范接受虚开发票的连带风险;面对税务稽查时及时补缴税款、配合调查,用好"行政前置"的出罪规则;涉及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的,建议尽早开展专项合规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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