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扩大"判决、裁定"范围,明确单位犯罪主体,打通申请执行人自诉通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5年的旧解释。
解释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解释细化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并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追究刑责,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可以提起自诉。
该解释与人民法院持续开展的执行专项行动形成合力,释放了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债权人应当注意收集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用足刑事追责这一执行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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