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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背靠背"条款效力:大型企业不得以此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2024-08-27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批复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批复,认定此类条款无效,为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回款松绑。

在建设工程、采购、服务等领域,大型企业常与中小企业约定"收到业主(第三方)付款后才支付"的所谓"背靠背"条款,将自身的回款风险转嫁给供应链下游。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批复。

批复认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前提的条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一批复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账款支付的规定形成政策合力。中小企业在签约时可以据此拒绝不合理条款,在诉讼中则可以主张条款无效并要求按合理期限付款。

声明:本文由浙新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权威报道整理撰写,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有相关需求,欢迎致电 0571-88269501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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