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5条,进一步明确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法律适用标准,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202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共15条,进一步明确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强调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依法核准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要求,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且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具体罪名还是犯罪行为的争议,《规定》进一步将其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防止因罪名认定障碍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实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贯彻。
在"情节恶劣"的认定方面,《规定》要求综合考量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必要性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判。《规定》同时回应了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实务关切,增加了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等开展社会调查的内容,为准确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提供依据。
在程序规范上,《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收到核准追诉决定书后,应当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诉,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
需要说明的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须同时满足罪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后果(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情节恶劣)与程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四重要件,体现了立法对低龄未成年人追责的审慎态度。如您或家人遇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未成年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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