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经2026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3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841号),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共19条,围绕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出境入境申请要求、出入境限制措施、出入境中介服务管理四方面作出规定。
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41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已经2026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共19条,旨在规范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是《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在出境入境管理领域出台的一部重要配套行政法规。
《规定》首先健全了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战争或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中国公民应当关注相关提醒,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应当提醒准备前往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中国公民谨慎前往;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最高级别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国家或地区的,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
在出境入境申请要求方面,《规定》明确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应当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身份和申请事由;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
《规定》完善了出境入境限制措施。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被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出境;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以自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出境;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外国人在境外申请中国签证或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可以决定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入境;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等情形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相应措施。决定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
此外,《规定》对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实行备案管理,并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违反备案等规定的,可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并可被通报主管部门责令暂停业务、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照;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和个人而言,出境商务、旅游、留学、劳务前应当如实准备申请材料、关注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涉外企业委派出境人员、出具邀请材料时也应建立真实性审核机制。如您有出入境合规、涉外用工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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