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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规章施行:报酬、工伤、社保全面明确

2026-05-25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及规定全文整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五部门联合公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56号令),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共24条。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以用工事实为原则将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明确书面用工协议、最低工资、工伤保险等核心规则。

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公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五部门令第56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共24条。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旨在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中"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的要求。

《暂行规定》最大的制度突破在于"解绑":以往超龄劳动者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维权无门。《暂行规定》以用工事实为原则——只要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适用本规定,无需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退休后又被招用的劳动者,同样依照本规定执行。

在用工形式上,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劳动报酬方面,超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作时间方面,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限和加班工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本次规章的重中之重: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已享受退休待遇继续工作的,待遇不受影响;未享受待遇、需要延长缴费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在救济渠道上,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其他事项的争议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按时足额付酬、加班规定的,超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理。对企业而言,招用退休返聘、超龄员工的,应当尽快补签书面用工协议、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单项参保;对超龄劳动者而言,遇到欠薪、工伤拒赔时终于有了明确的维权依据。如您有用工协议起草、超龄用工合规方面的需求,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本文由浙新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权威报道整理撰写,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有相关需求,欢迎致电 0571-88269501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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