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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公司与并购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强化的合规要点

2024-08-12浙新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事务部

新《公司法》系统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与赔偿责任。从催缴出资到违法减资,董监高的个人风险敞口显著扩大,亟需建立履职合规清单。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界定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监高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则要求执行职务时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在资本维持环节,新法为董事会新增了法定核查与催缴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同类业务三个高发了利益冲突场景中,新法设置了"报告+决议"的程序门槛: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决议通过。

赔偿责任方面,新法织密了责任网络: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规建议:公司应当为董监高建立履职档案,对核查出资、关联交易报告、董事会表决等关键动作留痕;及时投保董事责任保险,转移部分履职风险;在章程和内部制度中细化关联交易审议流程,让程序合规成为董监高的"护身符"。

声明:本文由浙新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权威报道整理撰写,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有相关需求,欢迎致电 0571-88269501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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