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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刑事辩护与合规

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反腐与背信犯罪新规

2024-03-04浙新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部

《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背信犯罪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民营企业人员,民企董监高的刑事风险边界被重新划定。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在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和行贿犯罪两个方面作出重要完善,与民营经济促进的法治环境建设相呼应。

修正案最重要的变化,是将三类背信犯罪的适用范围由国有公司、企业扩展至其他公司、企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六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第一百六十九条)。这意味着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相应背信行为,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例:民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将面临刑事处罚。但修正案同时设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入罪门槛——公司章程允许或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兼职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行贿犯罪方面,修正案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调整了行贿罪的起刑点与刑罚档次,并明确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中行贿等情形从重处罚,体现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

合规建议:民营企业应当借机完善内部反腐机制——明确董监高兼职与同业经营的审批流程,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畅通内部举报渠道;董监高个人则应当对照修正案自查兼职与投资行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及时披露并取得股东会批准,把刑事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声明:本文由浙新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权威报道整理撰写,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有相关需求,欢迎致电 0571-88269501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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