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首次全面修订,2025年9月12日通过、2026年3月1日施行。在线仲裁效力、涉外仲裁特别规定、仲裁机构治理等均有重大调整。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仲裁法》自1994年颁布、历经2009年和2017年两次局部修正后的首次系统性修订,条文由80条增至96条。
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法明确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在线进行的仲裁活动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为在线立案、在线开庭、电子送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涉外仲裁制度的完善是本次修订的重头戏。新法允许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并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还引入了以我国为仲裁地的临时仲裁安排,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针对仲裁公信力建设,新法强化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与回避制度: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披露;同时健全仲裁机构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公开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收费标准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务提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重新审视争议解决条款——选择诉讼还是仲裁、选择哪家仲裁机构、是否约定仲裁地与开庭方式,都值得在签约时精细化设计。对涉外合同而言,新法实施后"约定中国仲裁机构+中国仲裁地"的组合将更具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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