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共21条,针对社保缴纳、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等社会关切统一裁判标准。
202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21条,并同步发布6个典型案例,是劳动用工领域近年最重要的司法文件。
社保条款影响面最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费补偿的,法院亦予支持。"协商不缴社保换补贴"的操作模式被彻底封堵。
竞业限制规则更加精细: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与劳动者接触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的,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同时,解释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有效,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该期间的经济补偿。
针对建筑、平台等领域的用工乱象,解释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对转包、挂靠业务中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院根据实际用工管理行为认定劳动关系归属,防止关联单位之间相互推诿。
此外,解释还细化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情形,防范用人单位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义务;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后工资损失可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合规建议:企业应立即排查未缴社保人员、重构竞业限制协议的分级签署体系、理清关联公司间的用工主体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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