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企债务危机频发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形式明确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与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购房人如何用好这一规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违约、项目烂尾,直接冲击的是已经支付房款的购房人。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在消费购房场景下确立了购房人权利的优先顺位,被称为购房人的"超级优先权"。
批复明确: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这为"保交楼"背景下购房人的退房退款请求提供了明确的顺位保障。
适用该规则有两个前提:一是购房人须为"以居住为目的"的商品房消费者,投资性购房、以房抵债取得的权利不在保护之列;二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足剩余价款。实务中,购房人应保留付款凭证、网签备案资料等证明消费者身份的关键证据。
延伸提示:对于购买商铺、写字楼等经营性物业的买受人,以及以房抵债的债权人,不能援引该批复对抗在先抵押权,交易前务必核查项目抵押状态;遭遇项目停工时,应当及时关注地方政府保交楼专班的工作安排,必要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声明:本文由浙新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权威报道整理撰写,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有相关需求,欢迎致电 0571-88269501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