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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刑事辩护

对方先动手我还了手,为什么派出所说我们这是"互殴"?

2026.08.26

咨询人

QUESTION · 内容已脱敏

上个月在停车场和人因为车位起了冲突,对方先推搡我、还扇了我一耳光,我还手把他打成了轻伤。现在派出所把两边都按互殴处理,我这边也被立了案。明明是他先动的手,凭什么我也成了打人的?

请问律师:互殴和正当防卫到底怎么区分?我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认定正当防卫?

浙新律师解答

ANSWER · 浙新律师事务所

您憋屈是有道理的,但"谁先动手"恰恰不是法律上区分互殴和防卫的唯一标准。实务里的裁判逻辑是: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你来我往地打,就是互殴,先动手只是对方过错更大、影响责任比例;只有一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为了制止侵害而还击,才是正当防卫。一句话——看的是您还手时想的是"制住他"还是"出这口气"。

落到您的案子上,几个细节决定走向。对方扇耳光之后,侵害是还在继续,还是已经结束?如果他打完已经停手、转身要走,您追上去把他打成轻伤,这就很难往防卫上靠;如果他仍在持续殴打,您当场还击把他推开、挡开过程中致伤,防卫的空间就大得多。再一个是手段是否相当——对方徒手,您动用了器械或者对方倒地后您还继续打,即便起因是防卫,也容易被评价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两年司法政策其实在松动。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说,不能"谁受伤谁有理""还手即互殴",要查清起因、分清是非曲直。所以您要做的不是接受"互殴"这个标签,而是把证据往"防卫"方向固定:停车场的监控录像第一时间申请调取(监控覆盖周期通常只有十五到三十天,拖久了就没了)、在场证人的联系方式留下来、您自己的伤情也去做鉴定。

另外给您一个现实的台阶:即便最终没认定防卫,"被害人(对方)先动手、存在明显过错"也是法定从宽情节。轻伤案件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加上对方过错在先,不起诉或缓刑的空间相当大。这个案子的目标可以定为两步走——先争定性,争不下来就争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键词证据缓刑不起诉正当防卫互殴

免责声明:以上解答系基于咨询人所述事实作出的一般性法律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 个案事实与证据情况千差万别,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如遇类似问题,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向执业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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