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
QUESTION · 内容已脱敏
我借给朋友80万元,到期一直不还,我起诉到法院,案子已经排期开庭。前几天法官通知我,说对方因为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裁定中止审理,让我等刑事结果。
可我看新闻说最高法院新出了规定,是"刑民分开审",那我这个案子到底还要不要等刑事?等下去要等多久?
浙新律师解答
ANSWER · 浙新律师事务所
先说结论:不一定中止。今年9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确立的是"分别审理为原则、中止为例外",只有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才裁定中止。
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按该规定第二条,同一事实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您起诉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如果对方涉刑的正是"骗取您这一笔钱",那可能构成同一事实;如果他涉刑的是骗取银行贷款、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等关联但不同的事实,就不属于同一事实,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规定第三条还列举了六类"即使关联也应受理"的情形,包括: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相对人起诉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起诉法人;主合同涉刑而担保人未涉刑;多个债务人中部分涉刑;侵权涉刑后请求保险人赔付等。您的借款如果发生在公司业务往来中,很可能落入这些情形。
中止也不能只凭一张纸。规定第五条明确:当事人仅以刑事受案回执等为依据申请中止,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中止条件的,不予支持;公安机关以已经立案为由要求移送案件的,法院应当审查,认为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换句话说,"公安立案了"不是自动中止的开关。
刑事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免于举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六条);因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而未认定的事实,民事审理中达到优势证据标准仍可认定(第八条)。这给了您在两套程序之间争取主动的空间。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不能双重受偿。已经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拿回来的钱,在民事判决和执行中要相应扣减(第九条)。所以刑事程序推进得越快,对您回款未必是坏事,但前提是您要主动跟进追赃进度并留存凭证。
给您的行动建议:一是书面向法院提交对方刑事立案的材料,说明您这笔借款与刑事案件的关系,主张分别审理;二是如果法院倾向中止,要求其明确"必须以刑事结果为依据"的具体事实点;三是同步向办案机关提交您的借款凭证,申报被害人身份,跟进追赃退赔;四是保留所有回款凭证,避免将来被对方主张重复受偿。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合同与还款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解答系基于咨询人所述事实作出的一般性法律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 个案事实与证据情况千差万别,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如遇类似问题,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向执业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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