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
QUESTION · 内容已脱敏
公司说要调整用工主体,让我先写一份辞职申请,再和老板的另一家关联公司签新合同,说工资待遇、岗位都不变。人事还说不签就算我主动离职,没有补偿。
我在公司干了6年,如果这样操作,工龄、年假、以后算经济补偿是不是都从头开始算?
浙新律师解答
ANSWER · 浙新律师事务所
先说结论:只要不是您本人原因导致的单位变更,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先辞职再入职"不会自动清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得很清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难点在举证"非因本人原因"。实务中法院会看:是谁提出的变更、有没有相应的岗位和待遇延续、原单位有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是否变化、社保和工资发放主体如何衔接。您这种情况,公司统一安排、待遇不变、岗位不变,明显属于"非因本人原因"。
最大的风险是那份辞职申请。一旦签了"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就可能主张是您主动离职,工龄中断。应对办法是:不签空白或原因不明的辞职文件;如必须签,要求在文件中写明"因公司安排调整用工主体,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同时保留调岗通知、微信群通知、会议录音、工资流水等能证明是公司安排的证据。
年假按累计工作年限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已满20年的15天。这里的"累计工作年限"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换主体不应重新起算。
将来计算经济补偿时,年限同样合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按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六年工龄被"清零"成一年,差别可能就是五个月工资。
还有一种隐蔽操作:反复换签固定期限合同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混同用工(人员、业务、财务、管理混同),可以主张工龄连续、甚至主张与实质用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
建议您这样处理:一是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劳动关系转移说明》或三方协议,明确"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年假累计、待遇不变";二是拒绝在未写明原因的情况下签署辞职申请;三是保存好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调岗通知;四是如果公司以"不签就按主动离职处理"施压,注意固定该表述的证据,这本身可能构成变相解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年休假天数按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并公示)
免责声明:以上解答系基于咨询人所述事实作出的一般性法律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 个案事实与证据情况千差万别,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如遇类似问题,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向执业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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