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点
助贷本身不是犯罪,真正进入刑法评价的是中介是否虚构了足以决定交易的事实。本文以浙江融企互联案为样本,拆解老板、主管、挂名主管、销售、后台人员各自的责任认定路径,梳理诈骗罪的数额档次与量刑情节,并给出家属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可以做的事。
目录(共 13 节)
据非官方公开信息显示,浙江融企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助贷业务于2026年9月2日至3日在杭州受到集中调查,定性为诈骗;目前最新进展,部分基层员工已解除羁押,部分主管、经理及管理层人员仍在接受调查。
同在一家助贷公司,老板、分公司负责人、挂名主管、普通销售与后台人员,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以下详细分析。
01|七月启动的深化扫黑除恶,关注哪些金融领域问题
2026年7月,全国启动新一轮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利用一年左右时间,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网络套路贷、恶意索赔等黑恶犯罪及相关犯罪。
金融放贷领域的黑灰产业链,是本轮治理重点之一。
金融行业整治与具体案件定罪,是两个层面。目前没有公开官方材料认定融企互联案件属于涉黑涉恶案件。对公司人员的责任,仍应按照涉嫌罪名,分别审查犯罪故意、具体行为和参与范围。
浙江本地也已公布行动进展。8月31日,浙江法治报报道了“钱潮三十四号”“钱潮三十五号”集中收网行动,列明软暴力催收、网络“套路贷”、恶意索赔等重点领域。
其中杭州被公开披露的一起网络“套路贷”案,以虚假购物网站捆绑茶叶销售、设置短期借贷周期并催收讨债,与助贷服务是否涉嫌诈骗是不同的业务和法律问题。
02|融企互联案件进展到哪一步
信息说明:下图整理的是非官方信息,具体调查时间、涉嫌罪名及人员处理结果仍待核实,不作为警方通报使用。

2026年9月的最新进展
目前非官方信息主要涉及两项说法:一是9月2日至3日发生集中调查,涉及诈骗罪;二是部分基层员工已解除羁押,部分管理人员仍被羁押。具体范围仍待核实;
涉案总金额、具体交易模式、各分支机构的处理范围,也尚未见公开的完整说明。
解除羁押不等于已经撤案,继续羁押也不等于已经定罪。前者可能涉及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理,后者仍需继续审查证据与逮捕条件。
家属应以本人收到的法律文书为准,不能把其他员工的处理结果直接套到自己家人身上。
截至9月7日,本次检索尚未找到对应的警方正式通报。公开资料中的关联名称存在“玖上企”“玖尚启”两种写法,具体主体及关系仍需核对,本文不作“壳公司”认定。
可以直接核实的工商和企业公开资料
企查查公开页面显示,浙江融企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曾用名为“杭州达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财务咨询、商务代理代办、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信息咨询、科技中介及数据处理等。公司网站“融企通数科”曾公开杭州余杭的办公地址。
企业早期公开宣传称,其业务涉及融资服务、知识产权、财税、法律顾问和企业运营等板块,并在杭州、绍兴、金华、宁波、苏州、南京、南昌、西安等地发展分支业务。这些是公司自身或工商平台留下的经营资料,只能说明主体、规模和对外业务定位,不能证明当前案件中的犯罪事实。
2022年已经出现的公开服务争议
2022年4月,公开媒体根据“1818黄金眼”报道梳理过一起与融企互联有关的贷款服务纠纷。报道中的杭州企业经营者称,中介人员在办理前介绍的贷款年化利率约为5%至5.3%,实际取得的部分贷款年化利率为16.2%;当事人与融企互联签署“财务顾问”协议,预估融资50万元,约定合作意向金11500元。
报道同时记录了公司一方的回应:客户没有一次性支付服务费,因此未能提供其所称的贷款利率。该报道呈现的是双方当时的说法,虽然不是生效裁判,也不能直接证明2026年案件沿用了同一业务方式。它的价值在于提供一份较早的公开业务样本:销售人员如何介绍利率、书面合同怎样约定、最终贷款产品和收费是否与前期承诺一致。
03|详细说助贷究竟是什么业务
助贷不是放贷。正规的助贷业务,是由外部机构为借款人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提供获客、产品匹配、资料整理、申请辅助、风险评估或者贷后服务。贷款合同的出借方仍然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批准、额度多少、利率多少,原则上由金融机构独立决定。
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监管总局金规〔2025〕9号文件,对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作了更明确的约束: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银行应自主开展风险评价和审批;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不当干预审批;贷款主体、年化利率、增信服务费率和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除已经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还须区分机构身份:该文件规定的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借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因此,不能把“合同写明、费用公开”理解成所有助贷机构都可以向借款人收费。
这份规定主要调整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以及相应合作机构,并不能简单覆盖所有线下企业贷款咨询业务。但它把助贷业务的基本边界讲得很清楚:
- 中介可以提供信息和流程服务,不能虚构自己拥有银行审批权;
- 收费须先符合适用监管规则,再以真实、透明的合同明确项目和标准,不能隐瞒费用和综合融资成本;
- 可以根据客户条件匹配产品,不能保证银行一定放款;
- 可以协助整理真实材料,不能伪造经营、流水、用途或者担保资料;
- 可以宣传真实合作关系,不能把普通渠道包装成“银行内部关系”。
助贷本身不是犯罪。真正进入刑法评价的,是中介为了取得服务费、保证金或者客户贷款资金,是否虚构了足以决定交易的事实。
04|助贷行业长久存在有收费、有投诉、有夸大承诺,
诈骗罪通常需要形成一条完整链条:行为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因此产生或者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方取得财产并造成损失,同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助贷案件中,不能只凭“收了服务费但利率不满意”或者“贷款没有办成”定罪。需要具体查明销售人员在收款前说了什么、公司能够提供什么、客户为何付款、钱款最终去了哪里。
| 需要核实的事实 | 更可能属于民事或行政争议 | 更可能进入诈骗审查 |
|---|---|---|
| 对贷款结果的介绍 | 明确说明审批由银行决定,只提供咨询和申请辅助 | 承诺“百分百放款”“内部渠道必过”,实际没有相应能力或渠道 |
| 对利率和费用的介绍 | 书面、录音与最终产品基本一致,服务费公开透明 | 用极低利率吸引签约,隐瞒实际利率、附加费用或反复收费 |
| 实际提供的服务 | 完成资质分析、产品匹配、材料整理并持续跟进 | 收费后没有实质服务,拖延退款、失联或者换壳继续收款 |
| 资金和资料 | 客户自主确认贷款,款项进入本人账户 | 擅自操作客户手机、人脸识别、验证码并转走贷款资金 |
| 申贷材料 | 整理客户真实经营和收入材料 | 伪造经营场景、流水、合同、用途或担保资料欺骗金融机构 |

2026年3月,台州椒江警方公开的一起贷款中介诈骗案提供了可以对照的事实样本:相关团伙以“低息贷款”为诱饵,操作客户手机办理网贷,再以刷流水等名义转走资金;3家贷款中介公司、90余名犯罪嫌疑人被查,涉案总金额约2000万元。警方查明其具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分层组织、转移分赃和短期换壳等特征。
这类案件与“确实协助客户取得贷款,但双方对利率、收费或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存在明显区别。融企互联案件最终属于哪一种,需要等待案卷证据,不能把其他地区的典型模式直接移植到本案。
05|助贷业务可能触及的,不只有诈骗罪
现有非官方信息提及诈骗罪调查,具体涉嫌罪名仍应以本人法律文书为准。助贷业务中的欺骗对象、钱款来源和行为方式不同,可能出现不同罪名。
| 行为结构 | 可能涉及的罪名 | 关键区别 |
|---|---|---|
| 欺骗借款人,骗取服务费、保证金或借款人账户内资金 | 诈骗罪 | 被害人是否因虚假承诺或隐瞒真相交付款项 |
| 以签订、履行财务顾问、融资服务合同为主要手段骗取财物 | 合同诈骗罪 | 欺骗是否发生在市场交易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 |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客户或“背贷人”骗取银行贷款 |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 谁是实际借款人,谁承担还款责任,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
| 使用虚假经营、用途、流水等材料取得贷款并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 骗取贷款罪 | 是否造成法定程度的金融机构损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 | 高利转贷罪 | 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目的,违法所得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
| 非法获取、购买、交换潜在贷款客户信息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数据来源、信息类型、数量、用途和人员明知程度 |
签过财务顾问或融资服务合同,并不当然构成合同诈骗罪,还要审查合同是否属于该罪保护的市场交易合同,以及合同在骗取财物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操作客户手机转款,也要区分客户受骗后处分财产与未经客户知情、擅自窃取资金;后者还可能涉及盗窃罪。具体定性须核对操作过程、授权内容和资金去向。
在“借款人被欺骗”和“银行被欺骗”同时存在时,一笔业务还可能有多个受害主体。辩护首先要明确侦查机关指控的财产损失是什么:客户支付的服务费、客户被转走的贷款资金,还是金融机构未能收回的贷款本金。不同对象不能混成一个笼统的“公司流水”。
06|普通员工的责任,首先看“明知”,其次看“做了什么”

诈骗罪没有“只要在涉案公司领工资就构成共犯”的规则。普通员工承担诈骗罪共同犯罪责任,至少需要证明两件事:他对业务中的核心欺骗具有认识;他仍然有意实施销售、引流、谈单、收款、制作材料、控制后台或者转移资金等行为。
同样,“我只是打工的”也不是当然免责的理由。业务员如果明知公司没有所谓银行内部渠道,仍反复向客户承诺低息、保批;明知合同外还要收取高额费用,仍故意隐瞒;或者亲自操作客户手机转走款项,即使没有参与公司决策,也可能成为诈骗罪共犯。
判断员工是否明知,办案机关通常不会只看一份口供,而会综合以下证据:
- 入职培训、销售话术和考核文件怎样描述贷款渠道、利率和成功率;
- 本人的电话录音、微信记录、面谈录像是否出现虚假身份、保批、低息等承诺;
- 客户投诉、退款申请和银行拒绝情况是否持续反馈到本人;
- 本人是否知道书面合同与口头承诺不一致,是否参与规避录音、删除聊天;
- 收入是固定工资、按真实服务计算的提成,还是直接按照被骗款项或转出资金分成;
- 入职时间长短、负责客户数量、部门权限,以及是否参与培训新人、制定话术、处理投诉。
公司曾组织合规培训、员工持有正规劳动合同,都是需要审查的证据,但不能单独决定有罪或者无罪。如果培训要求真实披露,管理层又通过私下指令要求员工使用另一套欺骗话术,需要继续判断员工实际执行了哪一套;反过来,如果员工能够接触的材料一直显示业务真实,公司也有可以核验的合作和履约记录,不能事后仅用“应该知道”替代主观明知证明。
07|老板、主管、“挂名主管”和普通销售,不能只按头衔处理
公司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查模式与资金
重点包括谁决定业务模式、合作机构、收费规则和分支扩张;谁审批统一话术、控制客户数据和账户;谁知道投诉、退款和贷款失败情况;收入如何在总部、分公司和个人之间分配。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当然是主犯,没有登记为股东的人也可能是实际控制者。
分公司负责人和部门经理:查控制范围
需要核对其能否招人、培训、分配客户、确定提成、批准退款、修改话术和查看团队后台。能够组织、指挥一个团队持续实施欺骗的,可能按照主犯或者作用较大的共犯处理;只是执行总部制度、权限有限的,还要区分其对违法模式的认知和实际控制能力。
“挂名主管”:查真实权限,不看名片
“挂名主管”是这类公司案件中需要单独核实的一种情况:有人虽然挂着主管头衔,实际仍做一线邀约和谈单,并无相应管理权限。刑事责任不能停留在企业通讯录上的职位名称。团队人数、下属管理、审批权限、培训记录、团队提成、会议发言和后台账号权限,能够比名片更准确地证明其真实地位。
但是,“没有人事决定权”也不等于必然只是普通员工。一个人即使不能招聘辞退,如果长期负责统一话术、复盘成交、指导规避投诉或者按团队流水分成,仍可能发挥实质管理作用。
普通销售和邀约人员:查每一次具体沟通
普通销售的案件,应当尽量落实到本人经手的客户。客户是谁、第一次联系时间、承诺内容、签约和付款过程、最终取得什么贷款、是否退款,均应逐单核实。用整个部门的投诉率或者公司总体经营问题反推某名业务员“全部明知”,证据并不充分。
客服、财务、技术和数据人员:查具体帮助
客服只是登记工单,还是按照统一指令虚构进度、拖延退款;财务只是发工资,还是控制客户款、分账和转移资金;技术人员只是维护普通客户系统,还是制作虚假审批、伪造银行界面;数据人员是否明知客户信息来源非法,责任可能完全不同。
08|总部加分公司、加盟商:工商独立不等于责任自动切开
助贷公司采用品牌授权、分公司或者加盟模式,本身不违法。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全国加盟”就自动向总部归集,更不能因为分公司有独立营业执照就当然与总部无关。
真正需要穿透的是六类关系:
- 品牌关系:分公司以谁的名义对外,客户为何信任;
- 业务关系:产品、合同、话术和培训由谁提供;
- 系统关系:客户数据、进件后台和录音是否互通;
- 资金关系:服务费进入谁的账户,总部按什么标准抽成;
- 管理关系:总部是否只考核回款,是否有权暂停违规门店;
- 知情关系:总部何时收到投诉、退款、银行终止合作或者监管提示,之后采取了什么措施。
总部提供真实品牌、正常系统和合规培训,并不因为某一加盟门店自行使用欺骗话术就当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总部明知多地门店以相同方式欺骗客户,仍继续提供数据、系统、收款通道并参与分成,工商上的独立关系也不能阻断共同犯罪责任。
公开信息提到“玖上企”或“玖尚启”等关联名称。判断这些主体与融企互联、与具体员工的关系,应当核对工商档案、品牌授权合同、系统账号、数据流和资金流,而不是先贴标签。
09|2026年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如果最终按照普通诈骗罪的浙江地方数额标准处理,数额分为以下三档。若被认定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则适用另行规定的全国统一数额标准,不能直接套用本表。
| 诈骗数额 | 法律认定 | 法定刑 |
|---|---|---|
| 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 数额较大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 数额巨大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50万元以上 | 数额特别巨大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电信网络诈骗的三个起点为3000元、3万元、50万元。是否适用,要结合具体作案方式认定;使用过电话、微信获客,并不能替代对业务全流程的分析。
数额之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不能把金额看成唯一条件。
三个档次不是最后判决。自首、立功、坦白、从犯、未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谅解、前科等情节,还会继续影响量刑。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需要先用证据说明本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在多人公司案件中,至少要区分四个数字:公司或者专案总流水、被认定具有欺骗的交易金额、本人参与的犯罪金额、本人实际取得的工资和提成。实际获利少不意味着犯罪金额只按提成计算;但要让一名员工对公司全部金额负责,仍需证明相应金额处在其共同故意和参与范围内。
如果适用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规则,责任金额还可能包括本人参与期间所在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金额,而不限于亲自成交的客户。因此,辩护既要核查个人订单,也要核查团伙范围、开始参与犯罪的时间及实际分工,不能承诺“只算本人提成”或“只算本人谈成的单”。
员工加入之前、离职之后的交易,其他团队独立完成的交易,客户明确知道真实利率和收费后仍然购买的服务,已退款、未付款、重复统计的订单,都需要分别审查。退款是否影响犯罪数额,还须区分退款时间、性质及犯罪是否既遂,并非退款后一律扣减。不能因多人被查就让每人承担全部业务金额,也不能以公司经营多年推定新入职人员知道全部历史情况。
10|普通员工辩护策略
普通员工的有效辩护,需要把抽象岗位还原成证据。至少应当形成六份可以核验的材料清单。
第一份,任职时间清单。 入职、调岗、晋升、请假和离职时间,与涉案业务发生时间逐笔对照。短期工作不当然无罪,但会影响明知、参与范围和金额。
第二份,岗位权限清单。 能否定价、修改话术、查看团队客户、审批合同、决定退款、控制账户、招聘培训。尤其要用后台权限、审批记录和会议纪要核实“主管”是否只是名义头衔。
第三份,客户交易清单。 本人联系了谁,说过什么,客户签了什么合同、支付多少钱、取得什么贷款、利率和费用如何披露、是否退款。每笔交易应当能够回到录音、聊天、合同和银行流水。
第四份,认知来源清单。 公司向员工展示过哪些银行合作、产品说明和合规材料;员工何时第一次知道承诺无法兑现;收到投诉后是否仍继续销售。辩护不能只证明“公司有培训”,还要证明本人基于什么信息相信业务合法。
第五份,收入清单。 固定工资、个人提成、团队提成、奖金、报销和异常转账分别列明。收入方式能够反映岗位,也能防止把正常工资全部当成违法所得。
第六份,分支关系清单。 总部、分公司、加盟商和关联主体之间的品牌、系统、人员、数据、合同、收款及分成关系。对于只在单一分支工作的员工,还应核查其能否接触其他地区业务。
律师制定辩护方案应当分别审查犯罪是否成立、罪名是否准确,以及责任金额和量刑情节。明知证据不足、客户没有因受骗而处分财产,可能影响犯罪成立;是否真实履行服务,还须结合欺骗内容、非法占有目的和损失判断,不能仅凭“做过服务”排除诈骗。金额计算错误既可能影响入罪和法定刑档次,也可能影响具体刑期;从犯、退赔、认罪认罚等则需在核实犯罪事实后评估。不能因为希望尽快取保,就未经核实先接受公司总金额和全部指控。
11|公开案例对照:“普通员工”为什么要个别审查
最高检发布的“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中,涉案人员依托六网论坛等网络平台实施犯罪。一名大专毕业后应聘、实习时间仅两三个月的文字编辑洪某某,因工作时间、社会阅历、岗位和作用等因素,认定其明知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该案并非助贷诈骗案,但说明了组织整体违法不能替代对普通员工主观明知的单独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开的入库案例“翟某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一步区分了诈骗共犯与帮信犯罪:行为人虽然为上游诈骗提供话务支持,但没有与上游通谋,没有实际参与后续诈骗,只领取固定少量报酬、不参与赃款分成,法院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未按诈骗罪共犯处理,不等于无罪。**该案不是助贷案,其关于通谋、参与程度和获利方式的审查可供参考,不能直接套用于普通助贷销售人员。
反过来,台州警方披露的贷款中介诈骗案中,业务员负责精准引流,经理负责面谈和组织,款项到账后转移分赃,形成了层级清晰的共同犯罪链条。岗位名称相同,证据内容不同,处理结论就可能完全不同。
12|家人被刑事拘留,三个刑事阶段必备知识。

所谓“37天”,不是每名嫌疑人的固定拘留时间。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只有适用30日加7日时才会出现通常说的最长37天窗口。
| 阶段 | 一般期限 | 这一类案件的重点 |
|---|---|---|
| 公安侦查阶段 | 拘留后依法提请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为2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依法延长 | 尽快确认涉嫌罪名、具体分支、本人岗位、客户和初步金额,提交不批捕、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材料 |
|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 通常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律师阅卷后逐笔核对客户、录音、电子数据、审计和金额,提出不起诉、变更罪名、从犯等意见 |
| 法院一审阶段 | 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通常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法定情形可延长 | 围绕明知、欺骗内容、损失、个人金额、主从犯及量刑情节进行完整举证质证 |
多人、多地、总部与分支并行调查的案件,可能分案处理,也可能经历电子数据鉴定、审计和补充侦查。家属不能简单从9月2日或者3日往后数一个统一结案日,应以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和后续法律文书上的日期为准。
取保候审,不必等到第37天才提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办案机关应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是否取保,需要结合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险性,以及串供、毁灭证据等风险审查。因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形申请的,还须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且需要取保的,也属于法定情形。固定住所、稳定工作、真实岗位与较低参与程度可以作为审查材料,但不保证取保结果。逮捕以后,也仍可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13|家属以及被取保候的嫌疑人行动指南
家属或者嫌疑人本人被取保候审后,应保存相关法律文书,确认办案单位、涉嫌罪名、羁押地点和强制措施日期。随后围绕本人而不是整个公司整理原始材料:
- 劳动合同、入离职和调岗记录、社保、工资及提成表;
- 岗位说明、组织架构、后台权限、审批流程和团队人员;
- 公司培训、合规制度、产品手册、银行合作材料和风险提示;
- 本人客户名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面谈录像和合同;
- 客户贷款产品、实际利率、综合费用、服务完成和退款情况;
- 本人与总部、分公司、加盟商的汇报、数据和资金往来。
材料应保持原貌,保留形成时间和来源。不要删除聊天、重装手机、修改后台记录,不要联系同案人员统一说法,也不要通过非办案渠道打听口供。退赔应在核实指控对象、金额和本人责任之后依法进行,不要把钱交给身份不明的“中间人”。
融企互联是一家经营时间较长、业务和分支结构较复杂的企业。经营时间长、曾经有真实服务、曾与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都可能成为判断业务属性的证据;但这些事实不会自动排除某些团队、某个时期或者某些交易中存在诈骗。反过来,公司某些业务涉嫌犯罪,也不能自动覆盖所有分支、所有员工和全部历史交易。
这类案件最终要拆开的,是四个层次:哪一笔业务存在欺骗,客户因何付款,公司何时形成非法占有目的,每一名员工知道什么、实际做了什么。只有把这四层事实落实到证据,才谈得上准确的罪名、金额与刑期。
对于已经收到拘留通知书、需要判断“普通员工”“挂名主管”或者分公司人员责任的家庭,咨询前可以先准备三组材料:法律文书上的日期和办案单位,本人的入职与岗位资料,本人经手客户及工资提成记录。律师的工作不是根据公司名称猜结论,而是通过会见、阅卷和逐笔核对,把全案指控压回到当事人的真实知情、真实行为和个人参与范围。
主要资料来源
- 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就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答记者问(新华社,2026年8月2日)
- 浙江公安机关纵深推进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平安浙江网,2026年8月31日)
- 浙江融企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工商公开页面(企查查)
- 融企互联贷款服务争议相关报道(开甲财经,新浪网刊载,2022年4月22日)
-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
- 以“低息”为诱饵骗贷,涉案金额2000万元(浙江法治报,2026年3月27日)
- 有必要对“助贷中介套路欺诈”予以刑事规制(检察日报,2025年6月7日)
- 入库参考案例:翟某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6月12日)
-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转载,2022年12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法律之盐」2026年9月7日,作者授权本站同步发布:查看公众号原文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7日的公开资料整理。个案进展以法律文书为准;文中历史报道及其他案件仅作对照,不替代本案证据。